(2016)苏132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029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