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茹与王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茹,王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339号之三原告王茹,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焕,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茹与被告王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茹在绛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工资账户中2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化解,原告已提出撤诉,对被告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焕在绛县农村信用联社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