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慈伟珍与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伟珍,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慈伟珍,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兆乾,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慈伟珍与被告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慈伟珍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敬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