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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泽与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生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37号申请人沈泽,委托代理人巴震寰(特别授权),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维路2号2楼。法定代表人丁生根,董事长。被申请人丁生根,申请人沈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生根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沈泽的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丁生根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