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井卫东与被告孙华娟、邢俊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卫东,孙华娟,邢俊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989号原告井卫东,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孙华娟,女,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邢俊敏,女,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保证人孟霞,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卫东与被告孙华娟、邢俊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卫东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孙华娟名下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西段路南房产证号000090**号房产进行查封,保证人孟霞自愿以其名下的大众汽车(车牌号为豫QJ09**)为原告井卫东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井卫东的申请及保证人孟霞的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证人孟霞名下车牌号为豫QJ09**的大众汽车一辆。查封被告孙华娟位于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西段路南房产证号000090**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