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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君群会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651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董振雷,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黎明。被告上海君群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君群会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因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