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云岗诉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岗,杜文胜,鱼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字第851号原告:贾云岗,男。委托代理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胜,男。被告:鱼红霞,女。系被告杜文胜之妻。原告贾云岗诉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圣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云岗委托代理人杨九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文胜、鱼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云岗诉称:被告杜文胜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当天原告贾云岗委托董永增给被告杜文胜汇款370万元,同日原告贾云岗给付被告杜文胜24万元现金,次日原告贾云岗委托董永增给被告杜文胜再汇款6万元,上述共计400万元。到期后即2015年8月5日,双方协商将借期再延长3个月,杜文胜抽回了2015年2月5日的借条,另给原告出具了2015年8月5日借条,即杜文胜于2015年8月5日向贾云岗借400万元整,经双方协议借款时间为3个月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杜文胜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鱼红霞与被告杜文胜系夫妻关系,应对该债务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至款还清止的利息。被告杜文胜、鱼红霞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5年2月5日工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2015年2月6日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份。拟证明:2015年2月5日、2月6日两天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376万元。2、2015年8月5日借款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借款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双方又重新达成了借款约定。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杜文胜与被告鱼红霞是夫妻关系。4、提供董永增2016年3月20日证明一份。拟证明:董永增2015年2月5日和2月6日给被告转款376万元系受原告贾云岗委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被告杜文胜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贾云岗借款4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当天,原告贾云岗给付被告杜文胜24万元现金,同时,原告贾云岗又委托董永增通过工商银行汇款给被告杜文胜汇款370万元。次日,原告贾云岗委托董永增通过工商银行又给被告杜文胜汇款6万元,上述共支付给被告杜文胜400万元。借款到期后,即2015年8月5日,双方协商将借期再延长3个月,被告杜文胜抽回了2015年2月5日的借条,另给原告出具了2015年8月5日400万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3个月。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杜文胜久拖未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万元(另100万元保留诉权)及至款还清的利息。又查明,被告鱼红霞与被告杜文胜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文胜借原告贾云岗400万元未还属实,现原告要求归还其中300万元,被告杜文胜依法应当偿还。被告鱼红霞与被告杜文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借据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胜与被告鱼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贾云岗3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杜文胜、鱼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思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