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6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成株与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株,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41-4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株。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谢茂平。被执行人谢茂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株与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839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3422.5元,申请执行费10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北西路129弄129-8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谢茂平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准备拍卖,短期内难于实现。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函、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41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41-1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41-2号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金茂酒店、谢茂平有财产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