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明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1元,减半收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刘 严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