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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牛洪玉与临清市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洪玉,临清市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牛洪玉,女,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董事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