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12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