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中市中路104号。法定代表人贾循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怀兵,男,48岁。委托代理人邱亚伯,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八滩新城。法定代表人丁成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2元,减半收取8826元,由原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章爱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爱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