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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曲俊文与曲现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俊文,曲现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曲俊文,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煜,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现伟,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俊文与被告曲现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俊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白云瑞审判员  赵宝生审判员  李少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