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常学兰与XX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学兰,XX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1865号原告常学兰。被告XX庭。原告常学兰与被告XX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学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学兰诉称,我于2010年在被告XX庭母亲经营的天津亚泰双赢商贸有限公司任兼职会计,在兼职期间每月工资为800元,被告母亲公司欠我2012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的工资(共32个月)共25600元。经协商,被告欠我工资数额从25600元将至20000元,在于2015年1月4日给付原告工资现金15000元,尚欠原告5000元未给付,被告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XX庭于2015年1月4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综合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月4日,被告XX庭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常会计现金工资5000元,大写:伍仟元。落款名字为被告XX庭。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主张欠款利息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的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被告欠原告现金5000元的事实,被告XX庭应及时给付原告欠款,且被告XX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学兰欠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X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