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勇军申请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军,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军,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浑江区,证件号码220524197005180815。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浑江区。法定代表人潘航。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张勇军申请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5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勇军案款356983.0元,承担执行费5255.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7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