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周培明、王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明,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周培明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000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8的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子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