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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鹏与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陈鹏被执行人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终案子(2014)第203号仲裁终局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保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