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号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号民初124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管秀辉,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XXXX年X月X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瑶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