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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运松与秦永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松,秦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杨运松,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运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永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珙县巡场镇滨营盘村一组房屋(房产证号: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071****号)中的2-3号住房的产权登记过户为杨运松所有。由申请人杨运松持本裁定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泽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