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子玉与岳宝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玉,岳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52号申请人张子玉,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岳宝贵,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子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