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杨秀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