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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杨秀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