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明与李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李鹍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970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鹍鹏。委托代理人李瑞广(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李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