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明与李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李鹍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970号原告张明。委托代理人黄永鑫,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鹍鹏。委托代理人李瑞广(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李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