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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与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李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2120号原告郭××。被告李一×。原告郭××诉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学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二×。婚后两个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殴打原告。双方自2014年开始分房居住。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二×。原告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自2014年开始分房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称被告具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婚姻的美满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弥补夫妻关系的裂痕,二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相尊重,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化解矛盾,还是能够重归于好,共同生活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显示出被告对婚姻的不重视,本院在此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金伟速 录 员  周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