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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孙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202号罪犯孙圣,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5日作出(95)宜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3日作出(1996)皖刑核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孙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07月15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08月01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05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08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0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孙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