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仪效文等民事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效文,谢红影,仪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104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姓名:赵杰,性别,男,职务: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仪效文,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谢红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仪笑天,男,1986年10月28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仪笑天、谢红影、仪效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仪效文、谢红影共同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泥店集北街路西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仪效文、谢红影共同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泥店集北街路西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