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振刚与严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刚,严梁,天津昊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56号原告王振刚委托代理人褚晓菲,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梁第三人天津昊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里2-4-202。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刚诉被告严梁第三人天津昊景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王振刚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田长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