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陕0402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70号21幢5层,组织机构代码56376203-3。法定代表人赵茜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秦都区渭滨镇吕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址同上。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咸阳秦都区海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90元,由王德功、李纲纲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34510元。本案执行费5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447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秦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30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