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武县正达建材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武县正达建材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字第4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蜀汉大厦1栋5楼2号。法定代表人孙亚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武县正达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九龙路中段。经营者彭建芳,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代理人严之,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