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金堂与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堂,刘六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14号原告刘金堂,男,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强、于滨,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六只,男,1967年0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堂与被告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金堂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秀梅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