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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金堂与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堂,刘六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14号原告刘金堂,男,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强、于滨,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六只,男,1967年0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堂与被告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金堂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秀梅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