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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文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97号罪犯陈文星,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2001)淮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皖刑复字第95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陈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3月14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09月29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02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1年08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陈文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于华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刘阿平、监管人员李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姜庆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