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怡力与王振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怡力,王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王怡力,证件号码133028197510250043。被执行人王振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振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450万元及利息,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安民二初423-1号裁定书对于王振来的车牌号为冀T×××××的奔驰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振来名下的奔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二、在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以上财产、不得对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续封期限为一年,续封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