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132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柴纪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3**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鹏;被执行人:柴纪芹,孙成忠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郯民初字第4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超审判员  刘涛审判员  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