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36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