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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芳、谢秋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芳,谢秋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3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秀信、陈丽梅,分别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芳,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谢秋华,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诉被告刘芳、谢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诉称:因被告刘芳拖欠信用卡款项且被告谢秋华与被告刘芳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被告刘芳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6437.29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计至2015年10月24日利息10215.39元、滞纳金4578.55元,2015年10月25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2.被告谢秋华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刘芳、谢秋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中国银行明确利息按透支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并明确没有产生“其他费用”。被告刘芳、谢秋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刘芳向中国银行递交申请表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国银行审核后,向刘芳发放了卡号为40×××77的信用卡。此后,刘芳于2014年3月20日起持卡消费并发生透支,但未能按时还款,截至2015年10月24日刘芳拖欠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6437.29元、利息10215.39元、滞纳金4578.55元,合计261231.23元,中国银行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背面的领用合约载明: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应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及利息×100%),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再查,刘芳与谢秋华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8月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刘芳持卡透支消费,未及时偿还透支款项给中国银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关于刘芳欠款的数额,有中国银行提交的系统数据以及对账单为证,且刘芳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刘芳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谢秋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谢秋华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刘芳、谢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芳、谢秋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5年10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261231.23元,以及从2015年10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8元,诉讼保全费1826元,合计704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刘芳、谢秋华负担(该款被告刘芳、谢秋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颖桃李小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