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破字第1号申请人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陈丰义,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2016年3月10日,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自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管理人对公司遗留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清收,由于公司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也无其他社会遗留问题。2016年2月29日,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致同意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本院认为,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公司遗留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清收,由于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现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格赛博玻纤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案件受理费826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孟凡富审判员 焦云鹏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