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王军伟、王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花,王军伟,王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第02681号原告:王桂花,女,生于1948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伟,男,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志,男,生于1985年1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富平,女,生于1983年11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花诉被告王军伟、王志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王志称其在自己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宽7米,长13米内使用。原告王桂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花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汉岑审 判 员 王道统人民陪审员 汤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