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葛素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葛素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169963-7。法定代表人何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李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葛素花,女,生于1966年2月24日,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素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国建、被告葛素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被告葛素花与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应当对被告葛素花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请求确认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葛素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葛素花辩称,一、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汴祥劳人仲案字(2015)第01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认被告葛素花和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妥当。二、被告葛素花工作所在的餐厅是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内部职工餐厅,餐厅的所有设备均由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告葛素花的工作是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故二者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请求确认被告葛素花和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并投资建设了职工餐厅,但未申请工商登记。2012年1月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将上述餐厅的经营权发包于其在岗职工徐爱琴,期限三年。2013年2月徐爱琴聘用被告葛素花到餐厅做面案工,但至今未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2014年9月16日,被告葛素花在去餐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5年9月6日被告葛素花向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葛素花和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年12月3日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为由,裁决被告葛素花和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裁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徐爱琴的证言、承包协议、开封市祥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汴祥劳人仲案字(2015)第016号仲裁裁决书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中的“等”表示排列未尽的含义,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以扩展表述为“建筑施工、矿山、制造、化工企业等用人单位”,故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徐爱琴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被告葛素花为徐爱琴招用的劳动者,而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故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葛素花承担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间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在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葛素花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李聪聪审判员 秦晓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