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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详,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港开发区烟潍路南。法定代表人:孙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江玲,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智勇,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邦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地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