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洪永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72号刘洪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苏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洪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洪永犯绑架罪缴纳罚金款一万元,现被执行人刘洪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06)苏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洪永附加刑罚金二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王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书记员 :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