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武合英与赵玉华、孙洪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合英,赵玉华,孙洪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241号原告武合英。被告赵玉华。被告孙洪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合英诉被告赵玉华、孙洪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合英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