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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武合英与赵玉华、孙洪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合英,赵玉华,孙洪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241号原告武合英。被告赵玉华。被告孙洪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合英诉被告赵玉华、孙洪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合英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