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庞贫尚犯交通肇事罪、伪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贫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90号罪犯庞贫尚,曾用名庞三品,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6)利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贫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庞贫尚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庞贫尚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庞贫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东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庞贫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庞贫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庞贫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贫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贫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