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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特42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峰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106-107号。负责人:王雪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理成,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胡玉媚。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峰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登峰支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金春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温州银行登峰支行称:201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胡玉媚与温州银行登峰支行签订了温银721002014年高抵字0003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胡玉媚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蒲芳苑幢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温国用(2010)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54.75㎡]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王杰与温州银行登峰支行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内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17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索偿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2014年6月2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6月24日,王杰与温州银行登峰支行签订721002015个贷字00047号《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2015年6月25日,王杰与温州银行登峰支行签订721002015个贷字00049号《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3日。2015年6月26日,王杰与温州银行登峰支行签订721002015个贷字00052号《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3日。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适用固定利率,月利率为6.6‰,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上述合同签订后,温州银行登峰支行依约于2015年6月25日发放贷款144万元,于2015年6月26日发放贷款144万元、136万元。后王杰未依约偿付本息。现申请人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胡玉媚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蒲芳苑幢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217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胡玉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截止2016年4月5日,王杰尚欠721002015个贷字00047号《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4万元、利息(期内利息)36262.96元、复利(期内利息的复利)619.82元,尚欠721002015个贷字00049号《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4万元、利息(期内利息)50488.48元、复利(期内利息的复利)694.94元,尚欠721002015个贷字00052号《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6万元、利息(期内利息)47531.66元、复利(期内利息的复利)654.82元,共计尚欠借款本金424万元,利息(期内利息)134283.1元、复利(期内利息的复利)1969.58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胡玉媚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蒲芳苑幢室的房屋作为王杰向温州银行登峰支行借款的抵押物,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现温州银行登峰支行就该抵押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玉媚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蒲芳苑幢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温国用(2010)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54.75㎡]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峰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17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080元,由被申请人胡玉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诗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