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志玉与谢文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玉,谢文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00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玉,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文增,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玉与被执行人谢文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志玉要求被执行人谢文增支付欠款10000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