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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梁晓琴与贾晓莲、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琴,贾晓莲,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梁晓琴,女。被执行人贾晓莲,女。被执行人张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韩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贾晓莲、张军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世纪花园北区C9号楼东一单元3层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