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加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874号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美林小镇**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039720X8。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波,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加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均豪(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