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健兴与郑宇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兴,郑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兴,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委托代理人:刘兴斌,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巧珍,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宇文,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关于李健兴申请执行郑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一、被告郑宇文应当自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李健兴还款12.5万元,此款包含借款本息、诉讼费、律师费;二、原告李健兴撤回对被告李文如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健兴负担。因被执行人郑宇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健兴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宇文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5元。经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中,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作出了(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告郑宇文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浪琴湾第16栋14层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惠州(2013)10000639]的产权,查封价值18万元,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案外人曾维略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公寓××房(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10月10日,经本院依法公开摇珠,选定惠州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本案的评估机构。同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以(2015)惠湾法执字第307号评估委托书委托该评估机构评估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浪琴湾第16栋14层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惠州(2013)10000639]。该评估机构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了惠德评咨字(2015)第197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0107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健兴的委托代理人刘兴斌、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城支行及向被执行人郑宇文送达该评估报告,上述当事人在异议期限内未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郑宇文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惠湾法执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浪琴湾第16栋14层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惠州(2013)10000639]。同年12月28日、12月29日、12月31日,本院分别向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城支行、被执行人郑宇文及申请执行人李健兴送达了上述执行裁定书。2016年1月7日、2月2日本院分别在淘宝网发出第一、二次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1月21日10时起至2016年1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2016年2月20日10时至2016年2月2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下简称淘宝司法平台)对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3月9日,本院在淘宝网发出第三次拍卖公告,同年3月25日10时起至年3月2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司法平台对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2016年3月26日10时19分45秒(延时5次),买受人邹德水(成交人ID:邹德999,身份证号码:,出价人竞拍号:Q8679)以人民币927667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上述房地产,买受人邹德水于同年4月1日交清上述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曾维略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8号建景丽格公寓27层25号房(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浪琴湾第16栋14层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惠州(2013)10000639]的查封。三、将被执行人郑宇文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东升三路1号浪琴湾第16栋14层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惠州(2013)10000639]过户至买受人邹德水(身份证号码:)名下,该房地产所需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邹德水承担,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邹德水时起转移。四、买受人邹德水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