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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戴美华与张建军、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华,张建军,何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061号原告:戴美华,女,居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张建军,男,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桃园。被告:何冬梅,女,农民,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华诉被告张建军、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凌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