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薛颜康与崔金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颜康,崔金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03号原告:薛颜康,男。被告:崔金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颜康与被告崔金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颜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颜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颜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