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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薛颜康与崔金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颜康,崔金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003号原告:薛颜康,男。被告:崔金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颜康与被告崔金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颜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颜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颜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