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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利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