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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秋艳诉赵晓军、刘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艳,赵晓军,刘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234号申请人陈秋艳。被申请人赵晓军。被申请人刘志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 冰 微信公众号“”